因为选择面广、时间充裕、适应周期完整,春节前的一个多月,被称为跳槽“黄金期”。但跳槽需谨慎,离职之前,得先弄明白一些法律常识,否则,跳槽不成,还可能惹官司。
身负三种约定离职需谨慎
“如果和单位存在三种‘约定’,跳槽时就要谨慎了。”法官介绍,三种约定分别是竞业限制约定、保密协议约定和服务期的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用人单位存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单位还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如因跳槽而泄露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也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或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则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如果劳动者对“约定”处理不当,则可能跳槽不成,还惹官司。
“书面”离职不可忘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亦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在离职时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不能简单地一走了之。否则,很有可能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很多人跳槽离职,是因为单位拖欠工资等原因。法官提醒,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原因,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必须就欠薪等离职原因、时间提交有效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搞懂“一次性”离职方案再签字
法官介绍,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次性处理双方间所有权利义务。对于双方自愿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如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后,劳动者如反悔再行主张约定无效,一般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建议,通常情况下,在办理离职交接时需要填写《离职交接单》或《离职流转单》等材料。以上表单中一般会涉及物品返还、工作交接、财务结算、报销平账、出勤截止日期、薪资截止日期、社保及公积金停缴日期等事项。还有部分《离职交接单》中可能显示有“办理离职交接后,双方再无工资、薪金纠纷”等内容,因此劳动者在填写《离职交接单》时,应逐项核对,尽量不留空白项目,并及时对“再无争议条款”提出异议。同时,还应尽量留存显示有交接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表单原件。千万不要因为时间仓促或急于离职,而在办理离职交接、填写表单时“一目十行”,忽视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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