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争相“扫阅”新《办法》。 记者周金友 摄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报道 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从学法懂法开始!6月3日上午,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在杭州少年宫广场举行新修订《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日活动。省总工会副主席张卫华出席活动。
在活动现场,主办单位通过设立咨询台、展出宣传画板、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律师为群众答疑解惑、问卷调查答题等方式,普及和宣传新修订的《办法》。
据悉,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办法》结合浙江实际,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特殊期间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措施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广大女职工撑起权益的“保护伞”,有利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对此,省总工会特地制作小视频(关注微信公众号“浙工之家”,回复“女职工”可观看),解读新《办法》七大亮点:
亮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大了。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亮点二:新《办法》对就业歧视、限制生育说“不”!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裁员等都不得歧视妇女。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不能有限制结婚,生育和缩减产假的约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一年一次的妇科常见病检查、女职工心理健康辅导等内容。
亮点三:孕期女职工有特权。新《办法》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亮点四:产假有变化!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亮点五:失业妇女也有生育补助。新《办法》明确,上班族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就能领到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也不用担心,用人单位按照产前工资标准发放;没有工作的失业妇女符合计生规定的可以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全职妈妈等未就业妇女,如果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也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亮点六:新《办法》给 “背奶”妈妈更多贴心保护。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当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新办法》真是太人性化啦!
亮点七:女职场一旦遭遇不公待遇,怎么办?新《办法》明确女职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的,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女职工。
最后,记者温馨提示:要维权,找工会娘家人。
- 下一篇:
- 上一篇:无锡市新吴区总工会倾情打造“爱心母婴休息室”
|
文章评论 |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 |
|